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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假管理中的是是非非

编辑人:zmh

病假管理是HR在工作过程中感到头疼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。

    我将多年工作过程中所服务的企业在病假管理中的“百态”,通过日志的方式予以整理,通过千奇百怪的真实咨询案例,去了解病假中的“是是非非”,去了解HR管理者与员工在病假管理上的“勾心斗角”。

一、当精神分裂症医疗期满

遇到劳动合同到期

——是解除还是终止?

    某公司之前有一名员工,入职时间为2000年11月1日,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。员工于2002年12月7日因精神分裂症开始休病假,公司于2003年4月1日与其签订医疗期协议。在此期间,公司与员工陆续延长十次医疗期,最后至2008年4月30日。2014年7月1日由公司转入派遣公司。员工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30日到期,现公司提出要终止该员工的劳动合同。

问:作为派遣公司是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,还是按医疗期到期解除稳妥?哪种方式能降低风险?

回复:

关于该员工的处理,我的建议如下:

1. 直接按照劳动合同终止来处理是不合适的。理由如下:如果终止,该员工是否会涉及到工作满15年无固定期合同签订的问题?直接终止是否会被认定为违法终止?这个答案还需进一步探讨。

2. 建议按照医疗期满解除来处理。按照解除来处理是因为,该员工涉及到精神分裂症,需要解除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;员工若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,则可以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3. 该员工劳动合同2016年4月30日是否到期,意义不大,但是,到期会涉及到是否续订劳动合同,这又进一步涉及到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,涉及到是否要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风险。

4. 操作建议:明天向其监护人发出限期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,并同时在通知中注明,因其劳动合同即将到期,而其本人因病不能上班,在其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,劳动合同合同期满自动顺延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;若逾期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,公司将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,而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该员工本人承担。

5. 若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,鉴定结论作出后予以解除;若不配合,则逾期后直接予以解除,然后予以补偿即可。

二、尿毒症累计休病假

——如何管理与判定

    王某,女,41岁,患慢性肾病5期,尿毒症。1976年7月出生,1996年7月初中毕业后参加工作,2007年3月20日入职,在我们公司工作9年多,累计工作不满20年。已经休息的病假: 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7月9日,合计123天;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13日,合计6个月13天。上班时间: 2015年7月10日至7月31日,2016年2月14日开始上班。

问:这种情况下,医疗期算满了吗?如果后续不能安排工作或者员工不能继续胜任安排的工作,能否以医疗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?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?

回复:

王某虽然工作年限长达10年以上,但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而未到10年,法定医疗期为9个月,累计计算期限为15个月;即连续15个月内请病假的天数不能超过9个月。

由问题中的日期可累计计算期限——从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6月8日:该员工已经休病假超过9个月,已经超出了法定医疗期的范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但公司没有解除。那么,该员工2月14日开始上班,则无法再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合同。

但若该员工在6月8日之前又向公司提交病假申请,则公司可以通知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,并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若解除劳动合同,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,以及至少6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。

三、乳腺癌早期

——医疗期怎么算

   秦某,女,1985年6月出生,2013年2月入职我们公司,2016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。该员工2007年参加工作,累计参加工作不足10年。目前诊断为乳腺癌早期。

问:这种情况下,此员工的医疗期是否为3个月?我们的劳动合同到期直接发顺延通知书至医疗期结束可以吗?员工可以拒绝企业的顺延行为吗?如果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后,企业是否可以不考虑员工是否痊愈就终止劳动合同?这种情况下要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吗?

回复:

关于这个问题,我的回复如下供你参考:

   乳腺癌早期,这是一种疾病,该疾病是否治愈,并不能作为判定是否处于医疗期的标准。医疗期的前提是有病不能上班,请病假。该员工法定医疗期为3个月,如果其现在还上班,则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合同;若其现在不能上班,一直在请病假,则乳腺癌属于特殊疾病,其医疗期为24个月,即有权利连续请病假24个月;但是,若其来上班了,则其医疗期随时结束。

  对于该员工劳动合同2月28日期满的问题回答如下:若其不能上班,则自动顺延,无需发顺延通知,若其在合同期满前上班,则期满终止;若其合同期满前请病假,则其病假结束后开始上班时,公司就可以视情况随时终止。

   若终止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;但若其乳腺癌早期可以治愈,且不影响劳动能力、不恶化的情形下,应该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。

四、病假员工综合管理案例

——全面分析给你看

   我中心现有一名非销售岗位员工,2013年3月12日入职,签订中心版劳动合同,合同期3年(至2016年3月11日满)。该员工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间断性申请休病假64.5个工作日(90.5天),事假15.5天(中心规定一年最多不超过12天);2014年10月11日因焦虑状态申请病假至今,病假时长达到316个工作日(439天)。

   我中心现梳理以下几个问题,请您百忙中予以指教:

1. 焦虑状态是否属于精神病?焦虑状态对应的医疗期应如何确定?

2. 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,我中心拟向其发出不再续签的书面通知,理由可否为身体状况不能达到岗位要求?

3. 员工若在收到不再续签的通知之前返岗工作,企业可以以何种理由坚持不再续签?

4. 在发出不再续签通知前,需注意组织何种证据材料;发出不再续签通知时,采取何种书面方式更具法律效力;发出不再续签通知后,还需注意跟进何种情况?

回复:

关于该员工的处理方案,我的建议如下,供你参考:

1. 焦虑状态属于精神性疾病,但是否系精神病,需要本人或家属出具的精神病鉴定意见,或医院出具的精神病的诊断证明;

2. 依据该员工的入职年限,其医疗期在法律上应当是3个月,当然,如果其实际工作年限较长的话除外;而其本人,请病假的天数已经远超出了法定医疗期的范畴;

3. 因此,合同期满前1个月,单位给员工发出正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,在法律上没有问题,考虑到员工不上班,终止通知书需要通过邮局邮寄或登报的方式送达,建议合同期满前45天,向本人发出;邮寄拒签的,登报送达。

4、劳动合同期满,也无需准备任何证据或手续,仅需要事先通知,期满后将工资关系、社保关系及时停止即可;

5、法律后果:公司终止该员工的劳动合同,最坏的法律后果是本人或家属出具了精神病鉴定结论的证明,认为是违法终止的,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,因为其一直是病假,双倍的补偿金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,也是可以承受的;或者员工要求继续延长劳动合同,顶多再延长到2016年10月11日,按照精神病患者享受两年的医疗期。

6、法律建议:合同期满前45天发出终止通知书;若本人要求回来上班的,单位可以要求其提供康复的证明,若能提供,让其工作到合同期满;若不能提供,合同期满终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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